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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危险物品单位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时间:2024-03-15 访问量:11 来源:综合支队

南通市危险物品单位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公务用枪等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创新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手段,提升公安机关管控能力,防范和减少涉及危险物品案件、事故发生,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标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等规定,结合我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监管危险物品共10大类: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源、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弩、仿真枪、射钉器(弹)。

监管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看住合法危险物品防流失、被盗抢,收缴非法危险物品防案件、事故,严厉打击涉危违法犯罪。

第三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开展危险物品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第四条 公安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和人员开展治安管理,注重提升日常监管实效,避免应付了事、被动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督促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岗位制度建设,加强人员管理,切实防范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局治安支队统筹组织全市危险物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对上强化沟通协调,对下加强指导督导。

各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工作措施,指导派出所开展危险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本辖区内危险物品单位储存场所治安防范安全评价(评估)全面达标。

派出所设立专业危管民警,负责检查危险物品单位从业单位各项内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治安防范设施完好情况、危险物品储存数量及台账登记等动态管理情况,以及涉危刑事案件线索侦查和案件办理。

第七条 剧毒、易制爆(小剂量单位除外)、民爆、放射源生产、使用、储存、处置单位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开业前应聘请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公司开展从业单位储存场所治安防范安全评价,确保人防、技防、物防达标,提升从业单位储存场所本质安全度。

对小剂量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处置单位,开业前应由治安大队组织专家对储存场所治安防范情况开展安全评估。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辖区内危险物品单位经常性开展治安检查,其中,公安派出所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公检法司银公务用枪除外),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抽查一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由配枪部门每月开展一次自查;检法司银公务用枪单位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重大敏感时间,各级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对危险物品单位开展不间断的检查监督。市级公安机关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交叉互查。

检查中发现的治安隐患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保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苏公内〔2017〕17号)的要求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复查合格/不合格意见告知书》。

检查中发现的由其他政府部门监管的安全隐患,应向有关职能部门书面通报。

第九条 市县两级治安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教育培训机制,不断提升危管民警及危管办案民警业务水平,其中市级治安部门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县级治安部门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章  台账管理

第十条 派出所应督促从业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基本情况登记册并及时进行更新,具体包括:企业概况登记表、治安保卫机构图、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危险物品接触人员情况登记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物品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危险物品废弃处置制度、治安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治安突发事件处置演练情况记载。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日常管理需使用二类台账:

(一)内部管理台账。包含《危险物品单位内部安全检查日志》《车辆人员登记本》。用于记录进入本单位的车辆及人员信息及企业内部巡查、自查情况;

(二)危险物品流向登记台账。具体包含《出入库登记本》、《签名和统计盘存登记本》、《供销单位登记本》、《运输单据装订本》、《领料单装订本》,全面记录每次出入危险物品库情况,详细填写危险物品库来源去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的要求建立流向登记台账。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派出所要按照工作要求建立“一企一册”,采用活页夹的形式,形成工作台账,确保清晰掌握每一家从业单位情况。“一企一册”应包括:

(一)企业概况登记表、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

(二)重点岗位及保卫人员登记表;

(三)限期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书;

(四)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应急救援预案(企业提供);

(六)安全评价报告;

治安大队应收集辖区内所有危险物品单位《企业概况登记表》并装订成册,随时备查。

第十三条 各地治安部门要把流向登记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监管手段,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将台账登记的实际情况和信息系统中流量流向、实际库存相结合,严查非法储存、超量储存、违规储存等违法犯罪情况。

 

第四章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非配枪部门民警办理持枪证,对发现非配枪部门及调离配枪部门民警的持枪证,及时予以收回注销。

第十五条 各级治安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商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政工人事、教育训练、督察等部门,就有条件接触枪支民警开展动态审核评估,对家庭矛盾突出、遇有重大变故、债务纠纷缠身、经常酗酒滋事、患有精神疾病、正在接受调查等不适宜从事枪支弹药审批、管理和佩带使用的民警,要在第一时间取消或暂停其相关资格。

第十六条 各级治安部门要积极协调本地卫健委及相关医疗机构,协助排查配枪民警精神类疾病就诊等情况,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对状况异常的及时告知配枪部门及政工部门,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七条 各级治安部门要建立健全枪管员管理制度,对各配枪部门枪管员施行AB角管理,严格规范内部枪支管理,保障安全使用。要严控审批权限,明确枪支弹药领取的审批负责人,其中,常态化开展配枪执勤的配枪部门分别明确两名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用枪审批,其他不经常领取枪支弹药的配枪部门由所属公安机关明确两名局领导进行审批。

 

第五章  危险物品收缴及销毁

第十八条 各级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持续加强非法枪爆等危险物品清查收缴,压降社会面非法枪爆等危险物品存量增量。

对收缴(上缴)的爆炸物品,应送至市级治安部门指定场所集中统一保管。

对于收缴(上缴)的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仿真枪、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由县级治安部门集中保管在合规场所。

对散失在社会上的放射性同位素,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安全警戒和回收工作。

第十九条 对收缴(上缴)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器具、仿真枪,由市级治安部门组织集中销毁。

对收缴(上缴)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由县级治安部门组织集中销毁。

第二十条 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器具、仿真枪、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开展销毁行动,不得自行实施销毁。

 

第六章  信息系统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危险物品单位信息要及时准确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单位人员、危险物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对从业单位开展的日常检查、隐患整改,要实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提高基础管控信息的真实性、精准性。

第二十三条 要及时处理信息系统推送的预警信息,做好核查反馈工作,形成工作闭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南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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